离婚后一方不需要对方付孩子抚养费,是权利的放弃;但对方的探视权属法定的,不能因此剥夺,对方仍有探视权。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即只有当对方在探视过程中影响了孩子的正常生活,或者造成对孩子的损害,才可以申请终止对方行使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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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抚养费与探视权并不互为条件,不支付抚养费也有权利去探望孩子,抚养孩子的一方也有权以孩子名义主张抚养费。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不让另一方看望孩子的,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此外,如果子女已满8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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