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厂,住址滨州市*。法人代表:*职务:厂长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治疗费12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和因诉讼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5月30日,*驾驶的原告所有的鲁*号轻型普通货车与被告驾驶的鲁*号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至被告受伤住院,原告于当日(即2009年5月30日)垫付给被告治疗费12000元。后该次交通事故经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0年4月14日判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告的各项损失,原告承担各项受理费,现判决已经生效,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也已过付给被告全部赔偿款,但是被告无任何理由拒绝返还原告垫付的抢救治疗费用,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公正裁决。此致***人民法院状诉人:滨州市滨城区*厂 201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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