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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报案称有人非法拘禁还打他,但当事人回来没有直接报案而选择去别的地方滞留一会才去报案??这样非法拘禁罪名成立吗方滞留一会才去报案??这样非法拘禁罪名成立吗?

2019-12-17 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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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19-12-17 回复

专业分析: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本条第四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专家指出: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是指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2、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因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应定非法拘禁罪,分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则应分别定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3、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理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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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事人报案称有人非法拘禁还打他,但当事人回来没有直接报案而选择去别的地方滞留一会才去报案??这样非法拘禁罪名成立吗方滞留一会才去报案??这样非法拘禁罪名成立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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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

以下情况成立非法拘禁罪主要如下:非法拘禁是持续行为,需要超过24小时;严格区分与合法逮捕之间的错误界限;司法机关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阻止违法性;非法拘禁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应当按照情节和有关规定处理;非法拘禁造成重伤和死亡。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就能够立案。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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