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就将所有人(出租人)所有或共有的房屋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为预防房屋租赁纠纷,稳定房屋租赁秩序,许多地方规定,城市私有房屋租赁须经公证机构公证。房屋租赁合同公证由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申办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出租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租共有的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 (4)草拟的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租赁私房的,承租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地的个体工商户租赁经营用房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进城经营的证明;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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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房产局查询。登记备案是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与方式,但登记备案不是租赁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所以实践中,有的租赁合同是没有备案的。至于是否有备案号,以房产局查询结果为准。
1.申请人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料存在可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进行审核,并录入系统.在当日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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