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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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包括三方面: 一、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于环境污染直接造成设施的破坏、产量或质量下降所引起的损失,该损失一般是可以用市场价格来计算的。 二、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环境污染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 三、恢复到损害前状态所需要的费用。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由于环境污染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需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该损失可以用市场价格进行计算;3、造成间接经济损失的,需赔偿受害者恢复到损害前状态所需要的全部经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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