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区别:在实践中,有时对贷款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之间的界限认定往往比较困难。要分清二者的区别,具体来说要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如果已经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严重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以后,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二)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欺诈贷款的故意,不应以诈骗论处。 (三)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设法偿还。如果行为人仅仅口头上承认欠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账,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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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的成立条件及与诈骗罪的区别主要是贷款诈骗罪客体上既侵犯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而诈骗罪客体上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骗取贷款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用欺骗的手段骗过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获得贷款,对于该贷款行为人有归还的意思;贷款诈骗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使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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