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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的界限是: 1、行为方式不尽相间。破坏军婚罪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两种方式;而后罪则仅表现为与他人结婚这一种方式。 2、主观认识内容不同。破坏军婚罪不仅认识到对方必须是他人的配偶,而且还必须意识到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则即不可能构成其罪;而后罪在主观上则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对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识到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或者消失; 其二,对没有配偶的人而言,则只要认识到对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并不要求对方是某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双重事实婚姻不一定属于重婚罪,符合重婚罪的条件的才属于,即一方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对于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包括重婚者在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之进行了婚姻登记、重婚者没有和有配偶的一方进行结婚登记,但是双方之间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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