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仅涉及名称变更的,不包括注册地址变更、注册资金变更、股东变更的,仅需要提供以下相关证明即可: 以下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当出示原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公司章程修正案;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在办理完毕所有变更手续后,在领取新执照时需将原执照所需的全套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以及原执照正副本交回登记机关注销后(一般城市的营业执照无配套IC卡,仅《组织机构代码证》颁发IC卡),方可换取新的公司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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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变更需提交的材料有: 1、变更名称的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公司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4、公司章程修正案; 5、营业执照; 6、其他材料。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新公司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法人身份证、变更决议、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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