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劳动者因工伤住院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一定的工伤费用补助,具体包括如下费用: 医疗费,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伙食补助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交通、食宿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康复治疗费,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工伤医疗期工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 上述费用劳动者均可依法通过相关部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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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住院期间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如果用人单位未申请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如果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在职期间,员工因工伤或许工伤复发发作的医疗费用,契合工伤保险医治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假如单位未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因其过错给员工造成了经济丢失,悉数医治费用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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