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因此,已归还借款部分,扣除应付利息后的余额,应当抵充借款本金。 借款案件中,借款人在出具借条时,可以一并在借条上约定优先偿还本金。如果未约定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顺序的,视为优先偿还利息,后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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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已生效还能补充条款。合同生效后,各项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签订合同后,如果发现内容需要补充,可以起草合同补充协议。
根据法律规定,已经部分履行的合同是可以解除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如果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也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法定解除事由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其他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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