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调解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是,按照规定,如果是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是不予调解的。那么,当事人在起诉过后改变想法想通过调解进行解决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法院调解呢?下面由法律经验为您整理介绍。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在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 具体来讲,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之前可以进行调解,在庭审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在二审中乃至在再审中也都可以进行调解。 此外,调解的开始并不都是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提出建议,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始调解。 按照规定,法院调解的具体程序如下: 地点:法庭上;当事人所在地。 主持:审判人员;合议庭。 形式:原则上面对面;原则上双方提出调解方案。 当事人:调解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注意,离婚案件的原则上需要当事人亲自参加,确有困难无法亲自参加调解的,当事人应就离与不离问题出具书面意见。 协议:法院会将调解协议做记录,并要求当事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注意:调解结束后,因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或双方达成协议而结束。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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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当庭调解的,人民法院当天就可以制作好离婚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收;如果人民法院不能当天制作好离婚调解书,在双方签字确认调解笔录后的3到5天内,人民法院可以将调解书制作好,如果是邮寄送达的话一般半个月内当事人就可以收到。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对双方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载,又是对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证明。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签收就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说明调解书只有经当事人签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也就是说,当事人在签字之前是可以反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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