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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交管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交管部门维持原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交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交管部门应当予以调解。 参加调解的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交管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交管部门促成双方当事人就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交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仲裁的赔偿程序: (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二)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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