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我国未成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地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3、教育、感化、挽救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确处理惩罚和教育的关系。要将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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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需要遵循以下这些原则: 一、从宽处理的原则。未成年人的自我认识等较成年人要弱,对其犯罪行为可能存在认知错误,应予以从宽处理。 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未成年人犯罪时岁数较小,仍有大好年华,不应因一时错误就判死刑。 三、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未成年人犯罪时仍处于接受教育的阶段,对犯罪事实行为认识不足,应对其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 四、不公开审理的原则。未成年人犯罪时岁数较小,心理承受能力弱,不公开审理有利于保护其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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