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如果双方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以起诉要孩子的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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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在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再婚的,也不会直接导致失去孩子的抚养权。即使再婚也还是可以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的。对方不能够以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再婚为由而要求变更抚养权。抚养权变更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协商变更,一种是法院判决变更双方没有办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只能够在法定的情形下才可以变更。例如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对子女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或者是丧失抚养能力的,这种情况下得到支持的概率就比较大。单纯以再婚为理由要求变更抚养权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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