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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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首先要敢于同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人进行斗争,这既是公民自已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要善于同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非法侵害者进行斗争,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采取合法的手段、途径,制止侵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不能采用非法手段解决非法侵害问题,也就是要依靠执法机关的力量保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
村民权益受到侵害的处理办法是:首先协商,协商无果的,可以向村委或者居委投诉,要求调解。如果协商调停都无果,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事情原委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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