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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流程: 1、治疗终结后,当事人到约定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委托鉴定; 2、当事人向鉴定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并接受检查和评定; 3、评定人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内对伤者作出评定的结论。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如下: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队提出伤残评定申请;伤者持《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评定人将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内对伤者作出评定的结论;当事人如对作出的评定结论不服,可在提出伤残重新评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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