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超速处罚超过规定时速10%以内,不罚款,记3分; 2、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以50元罚款,记3分; 3、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 4、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70%的,处以1000元罚款,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5、超过规定时速70%的,处以2000元罚款,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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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肇事逃逸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同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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