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范围: (一)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因患各种疾病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按规定可报销的费用; (二)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在务工、经商、出差、探亲期间,在县外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按规定可报销的费用。 报销标准: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在县内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可报销的费用,实行零起报:501元以下部分报销10%,501元—2000元部分报销25%;2001元—5000元部分报销30%;5001—10000元部分报销40%;10001元以上部分报销50%。在本县以外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上述标准各段报销比例下降五个百分点,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额度不变。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门诊医药费报销10%;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一般门诊医药费报销5%。 (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每人每年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及一般门诊费用累计最高报销封顶额为30000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范围: (一)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的医药费; (二)自购药品; (三)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气功、按摩、家庭病床、特别护理、健康体检、非医疗性个人服务等项目的费用以及陪客费、中药煎药费、输血费、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杂费等; (四)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及其他计划生育所需的一切费用;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工伤(公伤)及其它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费用; (六)有挂名或冒名顶替等欺诈行为的; (七)因交通肇事、自杀、斗殴、自残、服毒、酗酒等故意行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药费用; (八)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审核认为不宜报销的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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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包括药费、检查费、实验室费、手术费、治疗费、护理费等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新农合报销范围,大致包括门诊补偿、住院补偿以及大病补偿三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为:参加人员在统筹期内因病在定点医院住院诊治所产生的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护理费等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部分(即有效医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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