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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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证的,不属于我国认可的合法的婚姻关系,一般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婚姻登记是我国确认双方合法婚姻关系的形式要件,男女双方结婚的,应当及时办理婚姻登记,才会产生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否则,不属于夫妻关系,也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分割财产的问题。
离婚时,夫妻双方或任何一方名下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则没有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但一方故意隐藏、转移财产导致名下没有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如果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隐藏、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发现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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