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8、逆向行驶的;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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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交通肇事罪: 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被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的情形如下:驾驶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离开现场;涉嫌酒后驾车,弃车离开现场后返回;虽将伤者送往医院,但无故离开医院的;虽将伤者送往医院,但留下假信息;在接受调查时逃跑;有证据证明知道交通事故,不承认;未达成协议,未留下真实信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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