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一般要迁入地派出所开接受证,再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但户口迁入行政村,必须要经过村委会同意并开同意接受的证明,有的规定还有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政策参考: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对少数原来从农村迁往城镇落户,但在城镇无生活基础,实际居住在农村的人员或下岗的城镇职工,本人要求从城镇迁回农村落户的,经当地乡(镇)和行政村同意,允许其户口迁回农村原籍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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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迁户口的手续办理为本人或户主凭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和婚姻情况证明到落户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派出所审核通过之后,会给当事人开具准予落户迁入的准迁证。 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
农村户口转到农村户口,需要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转手续,派出所户籍部门办理迁出。办理迁出后,回到迁入地派出所再办理户口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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