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长(经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领导和组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二)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固定资产投资方案;(三)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机构设置的方案,决定劳动组织的调整方案;(四)按照国家规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六)提出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七)奖惩职工;(八)遇到特殊情况时,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九)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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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议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除聘任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可以行使的职权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以及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律中没有“总经理”,只有“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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