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最好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双方都有机会,都有风险。你们可以公证为由主张拆迁款归你们。对方可以主张,因公证时,拆迁补偿款的权利尚未存在,放弃的是当时存在的一切权益,不包括拆迁补偿款,况且属于她户口部分享有的拆迁补偿款,并没有减少你们的财产权益,如果她户口不在这,这部分利益就不存在,按拆迁补偿规定,你们也无法享有。以此为由,对方还是有可能要求因户口部分所得拆迁补偿款归自己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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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人: 1、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已经没有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说居住还没到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但他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是没有权利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无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了满五年的,就有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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