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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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处罚的规定: 1、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造成重大事故及严重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禁驾。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会处罚,主需要承担损害赔偿即可,其余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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