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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4 回复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仍继续适用浙政发(2009)50号通知的规定。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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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关于工伤赔偿的标准也是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赔偿标准来进行赔付的,具体需要根据工伤伤残等级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赔偿标准。
职工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补助金。不同等级可以申请的补助金标准不同,例如十级伤残,职工可以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浙江省工伤赔偿的标准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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