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并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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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的,交警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其原则为: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责任划分标准如下: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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