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11号发布),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1)如在改制企业改制前,职工已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通常由改制后的改制企业继续履行原专项协议,但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改制企业不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2)如在改制企业改制时,职工已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条件,但未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的,职工通常可以向改制企业提出实行内部退岗申请,经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实行内部退岗,并签订相关专项协议。实行内部退岗的职工,改制企业每月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以企业所在地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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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含聘期满20xx年的聘用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20xx年的 (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事业单位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20xx年的 (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20xx年的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职员、专业技术人员。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未建立之前,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固定工资与活工资(全额拨款财政拨款单位固定工资70%,活工资30%额拨款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单位固定工资60%,活工资40%)之和根据不同工作年限按以下比例计发:1.工作年限在35年以上的,按90%的比例计发.工作年限在30年至34年的,按85%的比例计发.工作年限在25年至30年的,按80%的比例计发.工作年限在20年至25年的,按70%的比例计发.工作年限在20年以下的,按50%的比例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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