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有两种:一、登记解除。收养关系自收养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门部门登记成立,也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女未成年,应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如果养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还要征求养子女的意见;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应当由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协议。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到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二、判决解除。收养关系人经协议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收养人,也可以是送养人,还可以是成年的被送养人。无论用何种方式解除收养关系,都应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应保护老人、妇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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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养关系的解除。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解除收养关系的相关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收养人不履行义务,虐待、遗弃等侵犯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送养人行使解除养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养育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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