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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在签订买卖合同前,不必须交付定金,双方自行协商决定即可。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的担保。定金的数额与是否交付定金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不一定要交定金,法律对此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实践中,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一般会支付定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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