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权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相关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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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公安违法办案应该到人民检察院或者监察机关进行投诉,对于警察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的,但如果出现警察不作为,那么当事人可以到该警察部门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投诉,那么在情况属实的情况下警察会受到处分。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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