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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认定构成抽逃出资罪: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3、客观行为上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4、主观方面为故意。
抽逃出资罪的情形有下列几种: 1、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的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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