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自愿和男方发生性关系并且自愿不采取保护措施并且自愿每次怀孕都流产,并且在3次流产又怀孕之后继续自愿流产。最终导致自己不孕在这个很多个自愿的情形之下,要求男方全额承担损害赔偿后果,能说了过去么?我认为不能,这个损害后果应当是以女方为主导所导致的,只要男方并非强奸对方,并非每次都强迫对方流产的情形之下。我认为男方应当承担的赔偿不会太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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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流产并不必然产生赔偿责任。如果女方的流产行为是基于男方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那男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是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不涉及伤害行为,发生性关系的男女双方,如果均为自愿,那么对于未采取避孕措施而导致的怀孕,双方要自行承担该后果。
女方流产并不必然产生赔偿责任。如果女方的流产行为是基于男方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那男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是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因为其侵权行为造成女方的伤害,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女方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也就是男方应当予以赔偿。 如果不涉及伤害行为,发生性关系的男女双方,如果均为自愿,那么对于未采取避孕措施而导致的怀孕,双方要自行承担该后果。首先男女双方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作出的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时,是要对行为的结果进行预测并且在结果发生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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