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证明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失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大陆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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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书需要如下几方面的证明材料:可以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证明子女状况和当事人抚养能力的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证据等。
办理离婚要带以下材料: 1、协议离婚的,办理离婚要带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材料; 2、起诉离婚的,办理离婚要带起诉状、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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