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离婚证丢失或毁坏的,不能补发。若当事人丢失或毁坏了《离婚证》,而因某种原因 (如出国、继承财产等)又需要该项证件证明夫妻关系解除,则当事人可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 (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曾依法在该机关办理过婚姻登记。再将当事人申请核查属实的情况,报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为当事人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所补办的有关证明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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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丢了是可以补办的。具体如下:一方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民政部门接到材料后,当场查看并核对相关资料;双方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签名、按指印。
离婚证丢失可以补办。补办离婚证需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属实的,补发离婚证。未办理离婚的,夫妻双方需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不需要到民政局办理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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