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了虚开普通发票的定罪与量刑: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以外的其他发票”是指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普通发票。根据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虚开刑法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收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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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普通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虚开普通发票罪的量刑标准为:如果行为人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那么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并处罚金;如果行为人虚开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的,那么对其判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单位犯虚开普通发票罪的,也需要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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