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程序 一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投送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后,经诊断评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根据戒毒人员实际戒毒情况,提出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原决定机关批准。 二是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必须执行强制隔离戒毒1年6个月以上;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转到戒毒康复中心继续戒毒康复,再回归社会。 三是各分、县(市)公安局法制部门负责接收并审核强制隔离戒毒所呈报的审批材料,报分管戒毒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由法制部门及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所。各分、县(市)公安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四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呈报的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的材料应当包括:《提前解除/延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呈批表》(一式三份)、《诊断评估表》、《康复戒毒协议书》(复印件)。 五是《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由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按一式五份填写,其中提供给强制隔离戒毒所三份、本局法制部门存档一份、送本局禁毒部门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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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不可以提前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可知,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但除了户籍地之外,也可以户籍地之外的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戒毒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可知,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期满解除时,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从而完成社区戒毒解除。综上,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社区戒毒不可以提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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