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屋,由于空置不用想对外出租。乙寻至甲处,欲租赁此房屋。2004年2月2日,甲与乙书面约定:乙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承租甲的房屋,租赁期为30年。随后,乙便住进该房。2004年6月2日,天降大雨,狂风将屋顶吹破,致使房屋漏雨、透风。发生事故之后,乙积极找甲协商,希望甲尽快将房屋修好。但甲认为,既然乙住在房屋内,当然应由乙自己修理房屋,因此拒不修理。乙被迫只能自己拿出2000元钱,请人修理房屋,并坚持向甲索要修理费用。乙感觉自己一个人住大房子比较浪费,便在取得甲的同意之后,与丙签订了合同,将房屋中的一间卧室租给丙使用,丙每月支付300元。2005年,甲的经济状况有所下滑,便想把租给乙的房屋卖出去,以便周转资金。7月2日,甲与丁签订合同,将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丁,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随后,丁便要求乙搬出房屋,但乙拒不搬出。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与乙之间的租赁期如何确定?为什么?2、狂风导致房屋受损,此笔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乙修理房屋所花费的2000元钱,是否可向甲索要?为什么?4、乙拒不搬出房屋是否合法?为什么?1,应该有合同期限,违约可以不退款2.房屋漏水只要不是人为的是房东责任3.可以索赔,租赁房屋如果在使用过程例如你使用电表或者水龙头坏了这个是租房者全权维修,但是房屋结构是作为租赁部分的,因为自然灾害导致的4合同期内房东要求搬出的话要按合同或者相关法律给租房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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