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计算刑事拘留期限起始时间:“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实践中公安机关使用的《拘留通知书》上一般会写到“我局已于x年x月x日x时将涉嫌xx罪的xx刑事拘留”。既然《拘留通知书》注明了拘留开始于x时,按照正常的理解,拘留期间应该从那时起开始计算。 此外,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可折抵相应刑期。在计算先行羁押的日期时,是从执行羁押的当日起计算。刑事拘留期间既然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拘留后的三日以内”也应当理解为从执行拘留的某日某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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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立即释放;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三日内提请批准逮捕,有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在收到提起批准逮捕后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故刑事拘留最长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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