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分)户。第十二条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二)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三)农村地区已婚子女夫妻双方户口与父母同在一个住址(院落)的,办理在同一个住址分户的,需提供结婚证。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可以持上述证明材料申报立户登记。原则上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上述第3款情形除外)。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户口。因此,符合以上规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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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户籍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5、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6、父母、配偶迁入的,出具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7、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二)购房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且房屋产权人在市内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申请迁入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审核下列相关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户籍证明。 5、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6、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件证明。 7、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三)各类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具有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类专家、留学回国人员、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不受有无固定住所的限制,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原籍户籍证明。 5、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或录(聘)用证明。 6、相关学历、职称证书、护照等证件。 7、《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 1、通过省、市“毕分办”派遣到我市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地派出所凭: (1)就业派遣报到证。 (2)接收单位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 (4)《户口迁移证》。 (5)居民身份证。 户口在生源地的,凭生源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及以上证件证明,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报分、县(市)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2、对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已迁入学校,毕业后在同一城市(镇)就业的,毕业生凭: (1)集体户口页、居民身份证。 (2)学历证书。 (3)接收单位证明。 (4)落户亲朋家庭户口簿。 由落户地派出所核实上述证明材料,在接收单位证明上签署“同意落户”意见后,直接回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3、通过各级人才市场代理部门就业和通过各级人才市场引进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 (1)省、市“毕分办”就业报到证。 (2)接收单位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 (4)《户口迁移证》。 将户口落入人才交流中心,登记为集体户口。 (五)大中专院校招收新生户口迁移及落户 经教育部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新生落户,本着自愿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 新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印(或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的新生录取通知书为新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1、普通高等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新生《户口迁移证》。 (2)居民身份证。 (3)盖有学校公章的录取通知书。 统一办理集体户口迁入登记。 2、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市发改委招生计划。 (2)《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落户表》(一式三份)。 (3)《户口迁移证》。 (4)居民身份证。 (5)录取通知书。 (6)《新生花名册》(一式三份)。 逐级报分局、市局核准后,统一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3、技工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市发改委招生计划。 (2)《技工学校招收新生落户表》(一式两份)。 (3)《户口迁移证》。 (4)居民身份证。 (5)录取通知书。 (6)《新生花名册》(一式两份)。 逐级报分局、市局核准后,统一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户口迁移,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2.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3.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4.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15.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16.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17.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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