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审判实践,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 2、根本违约; 3、迟延履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言之,解释对后三种事由明确列举规定。根本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迟延履行: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其他解除情形: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针对三种情形房屋买卖合同终止,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终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包含以下几种: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当原因发生时,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催告后仍未在期限内履行;一方有延迟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终止房屋买卖协议情形: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他情形。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