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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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赔偿金的计算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根据具体情况不同,计算方法不同: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为工作年限乘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为工作年限乘月工资加医疗补助费。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为工作年限乘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为工作年限乘月工资。 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为工作年限乘月工资。 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为原经济补偿金加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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