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处理交通事故一般按如下: (一)接122指令,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理 1、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 2、属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 3、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察员、绘图员应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应当签名或盖章,不在现场或无能力签字的,应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无见证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4、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生协查通报。 5、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6、询(讯)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 7、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 8、对不预付或无力预付抢救治疗费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车辆,暂扣车辆期限可以至损害赔偿调节终结。 9、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评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30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10、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上级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理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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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大、重大事故,负次要、同等责任以上,拘押10日以上15日以下;2、重大、一般事故,负次要、主要责任,拘押10日以下;3、一般事故、轻微事故,负同等责任、主要责任,罚款50元以下;4、若构成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恶劣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对机动车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其违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或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吊销机动车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或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或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同时吊扣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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