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承租人擅自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则构成侵权,其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则须区分情况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一是对附合和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 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处分权;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区分合同无效、合同有效解除、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情形,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二是出租人是否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进行补偿,又如何补偿,要区分不同情况。租赁合同无效时,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基于不当得利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的现值损失(现值损失是指合同被认定无效时,装饰装修的现存价值)作为无效合同的损失,由双方按照过错承担。租赁合同解除时,由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承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残值损失是指在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的剩余价值,这一价值的确定是以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的现值为基础,且不能低于合同履行期间摊销的装饰装修费用)。若合同解除双方均无过错,由双方依照公平原则分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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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签订装饰施工合同时,要特别留心装饰公司的名称,即合同承包方的名称是否与其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以防不法经营者钻空子。对于装饰施工合同中需要双方共同协商才填写的项目,不能遗漏。在签字后,需有装饰公司加盖的公章。2.在装饰施工合同中,应详细注明施工工期、几次验收程序(包括材料、隐蔽工程、局部和整体验收等)、详细制作过程的说明、甲乙双方各自提供的材料的明细表和日期等,同时还应约定好违约金的赔付比例3.装饰施工合同中要求装饰公司提供详细的设计图方案。尽可能找专家进行预算报价方面的咨询。如若委托装饰公司挑选建材,则一定要保存好装饰公司提供的材料样品,以便日后检查对照。4.付款方式:一般的装饰施工合同,约定前两次付款 60%,木工验收合格后交 35%的费用,完工后交 5%。按照这样的付款形式,工期过了一半左右后,业主就已经向装修公司交了 95%左右的费用。所以,业主在签订装饰施工合同时,能把首付压到 30%,中期交 30%,这样能使业主不处于被动的局面。然后才能更好的达到预期的效果。5.验收工程的方式可在装饰施工合同上约定由政府质检站来验收,这样业主就可以不必因请质检站而另付费用了。6.装饰施工合同的签定要由法定代表人签订,若要委托代理人,需要复印委托书,并向装饰公司索要工商执照的复印件和资质证明的复印件,这两个复印件都应该加盖公司章。7.装饰施工合同一般分三种:承包人包工包料,部分包料,承包人包工、住户自己包料。如若装饰公司包料的,业主需向其索要购买的材料明细表、合格证、发票;若业主自己包料的,选用的材料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修材料。 8.增减项目:装修过程中,很容易增减项目,比如多做个柜,这些都要在完工的时候交费。那么这些项目的单价究竟应该是多少呢?如果等到开工后,那这可能就是施工方说了算。所以业主最好能复印一份装修公司最初给您的完整报价单,以免在签订装饰施工合同或是增减项目时,装修公司偷梁换柱,改换价格。9.保修条款:装修的整个过程还是以手工现场制作为主,没有实现全面工厂化,所以难免会有各种各样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时间内,装修公司的责任就尤为重要了。比如出了问题,装修公司是包工包料全全负责保修,还是只包工不负责材料保修,或是有其他制约条款,这些都一定要在装饰施工合同中写清楚。10.对于装饰施工合同内容,包括施工期限、合同标的、施工项目、预算项目等需作出变更时,双方需重新签订协议。而对于合同附件的施工材料报价单,则应对材料的规格、型号、品牌、单价等作出具体的标示。11.水电费用:装修过程中,现场施工都会用到水、电、煤气等。一般到工程结束,水电费加起来是笔不小的数字,这笔费用应由谁来支付,在装饰施工合同中也应该标明。12.按图施工:装修公司应该严格按照业主签字认可的图纸施工,如果细节尺寸和设计图纸上的不符合,业主可要求返工。
1、合同中必须写明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有的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注意这两点,给某些装饰公司粗制滥造和拖延工期埋下了“伏笔”。 2、在合同中必须注明使用的装饰材料的具体品牌或型号,以防装饰公司以次充好。 合同中有关保修的条文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要分清责任:如果属于施工或材料的质量问题,装饰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属于用户使用不当,双方可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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