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章规定: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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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工作原因导致的过敏,那么需要判定过敏源是否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如果是工作环境中存在的,那么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此时就可以申请进行工伤鉴定。如果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在工作过程中导致的过敏,则不属于。
在人体发生损伤后,需要进行伤残鉴定。比如在骨科疾病范围内,病人发生骨折后经过正规医院的正确治疗后,骨折正常愈合,没有留有后遗症。在伤残鉴定时,多数可以鉴定为十级伤残;如果出现关节内骨折,而且在经过治疗后出现关节功能障碍,有下肢的短缩,旋转等畸形,在鉴定时,可能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具体的鉴定标准,要结合病人的病情和国家所颁布的鉴定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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