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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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情形包括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等。《保险法》规定,在该种情形下,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的情况有: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自杀;因被保险人的挑衅而发生的战斗、袭击或谋杀;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恐怖袭击;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拒捕;严重违反安全乘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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