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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行为的类型有: (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 (2)与配偶登记结婚的,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 不构成重婚罪的行为有: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 1、客体: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 2、主观方面:明知或者故意; 3、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重婚行为。我国刑法对于重婚的定义是,有配偶还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这个解释在实践中比较狭隘,只规定了有配偶还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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