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资(作)公司提供的材料: 1)、合资(作)公司的营业执照; 2)、转让前公司的章程; 3)、由工商局出具的股东情况证明(带公司的营业执照、单位介绍信到市工商局信息中心索取);中外合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可提供政府批准证书。 4)、经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成立时验资证明; 5)、有关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各股东代表签名并盖公司印章);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有关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各董事签名并盖公司印章)。 6)、他方股东(未发生股权转让的原股东)同意转让的证明。 (二)转让方、受让方需提供的材料: 1)、公司的营业执照或公司注册证书;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果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 3)、如果转让方、受让方是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供本公司同意转让或受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由各股东代表签名并盖公章,并明确授权XXX到X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如果转让方、受让方是个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4)、如转让方或受让方是外商或港、澳、台商,所提供的材料为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证,香港公司的材料需经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之一办理见证;其他国家或地区应到当事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或见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馆办理认证。 5)、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提供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历产评估报告、国资管理部门批准按某价格转让的文件。 6)、股权转让合同一式六份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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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流程如下: 1、转让给其它股东,协商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转让给其它股东以外的人,征得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修改公司章程、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等。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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