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职工休产假的待遇,在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具体可查阅所在省份的计生条例。以山西省为例:最新《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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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待遇规定: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已参加;按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按照女职工产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孕期待遇: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工资,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减少劳动量。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并应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休息时间。孕妇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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