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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提请27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这是我国个税制度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的转变,即对一部分所得项目予以加总,实行按年汇总计算纳税,对其他所得项目则实行分类征收。 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拟上调至每月5000元,拟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收入综合计税,首次引入专项附加扣除概念,这一概念的引入,将为个税缴纳贴上个性化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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