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辞职情况,在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也的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有了更好的打算,其生活不会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陷入困顿,因此《劳动法》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往往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或者欺诈手段,迫使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既失去工作,又得不到经济补偿,这显然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22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4)拒不支付劳动者处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6)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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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劳动者工作满一年,用人单位补偿一个月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一年但是已满六个月,用人单位补偿一个月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六个月的,用人单位补偿半个月工资。其工资按照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确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进行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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